1、演讲人:XXX2023-11-17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解读适用解读-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目录01.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03.共同担保的追偿权行使05.共同保证的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相对性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01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
2、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相关法
3、条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
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关法条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共同担保
5、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共同担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共同担保的法律特征:第一,就形式而言,共同担保的担保数量必须为两个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共同担保的被担保人须为同一人,被担保的债务须为同一笔债务;第三,成立共同担保不都以担保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分为真正的共同担保和不真正的共同担保。前者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担保,各担保人之间按照约定形成按份或者连带责任担保,后者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担保,各担保人仅事实上成立对同一债务的共同担保,即使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并不知晓有其他担保人的存在,亦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共同担保的类型 实践中,共同担保的类型纷繁复杂,既可以
6、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亦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而人的担保又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形成多种不同排列组合,即同一债务上存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以及物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三大类情形。在人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即共同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存在按份和连带两种可能,结合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两种关系,会产生四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共同担保的类型 第一,连带共同连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连带共同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关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多个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三,按份共同连
7、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第四,按份共同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关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共同担保的类型 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又可细分为保证与抵押权并存,保证与质押权并存以及保证与抵押权、质押权共同并存等不同情形。在物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亦可细分为多个抵押权并存、多个质押权并存以及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等不同情形。民法典关于担保权的实现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共同保证以及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权的规则。具体而言,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了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
8、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民法典第392条则基本承继了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仅将“要求”改为“请求”,并无其他变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规则,但其第13条、第14条和第18条规定了共同担保的追偿规则,而追偿的前提是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也即债权人实现了担保权。民法典关于担保权的实现规则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9 条是关于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效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提出了要求,明确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全体保证人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的风险。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顺序 由于民法典仅规
9、定了共同保证以及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的规则,对实践中共同担保的其他情形未予规定。对此,仍有必要根据现有的规定,结合立法的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确定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一般规则。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顺序 其一,无论何种类型的共同担保,主要涉及债权人与数个担保人之间以及各担保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此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约定的方式实现债权。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就没有介入的理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明确约定优先实现物的担保或者优先实现保证责任,均无不可。民法典第392条和第699条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因
10、此,共同担保中当事人对担保的履行顺序有约定的,债权人理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顺序 其二,当事人对担保的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区分共同担保中是否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上担保予以分别讨论。当共同担保中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当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应优先就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顺序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责任并不相同。担保人相对于债务人而言承担的仅是第二位、补充性的责任,真正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债务人,故在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上担保时,理应
11、优先就担保物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共同担保的担保权实现顺序二是出于节约交易成本和诉讼经济考量,减少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成本和费用。当共同担保中不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时,基于债的平等原则,不同类型的担保均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手段。各担保人法律地位平等,人的担保责任和物的担保责任亦应平等,债权人自然可依自由意志选择何种担保以实现其债权,法律也没有理由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共同担保的追偿权行使共同担保的追偿权行使02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
12、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 关 法 条 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
13、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相 关 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 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 关 法 条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
14、,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相 关 法 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 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 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相 关 法 条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
15、、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相 关 法 条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
16、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关于共同担保的追偿规则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共同保证的情形,民法典第699条仅规定了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未规定求偿问题。民法典第700 条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对各保证人相互间的求偿问题亦未置可否。关于共同抵押,民法典亦未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内部之间能否相互追偿.至于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民法典第392条重复了物权法第176条的表述,对于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能否追偿的问题未予明确规定。民法典关于共同担保的追偿规则 而在民法典施行后,九民纪要仍生效实施的情况下,应理解为立法原则上否定了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各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 一书对于民法典第392条的解释,明白表明“该条没有规定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只规定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关于共同担保的追偿规则尽管九民纪要第56条明确了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原则上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