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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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全部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 393 条)。须注意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特别提示: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承担特别提示:新贷偿

2、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承担法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6 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知道的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6 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条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

3、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解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因此全部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旧贷的担保物权因此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以新贷偿还旧贷,背景是借款人因欠缺资力欠缺资力而无力偿还旧贷,同时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为普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旧

4、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借款人(或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信贷的担保人。若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b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即旧贷的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担保人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情,借款人(或债权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的担保的人,应当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例例 1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5、(一)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一千万元,借期一年(2018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3 月 1 日),按 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钟某钟某以其 A 房屋为借款合同(一)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甲与乙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二)约定:“第一,甲向乙借款一千一百万元,借期一年(2019 年 3 月 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 日),按 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所借一千一百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借款合同(一)项下的本息。”王某王某以其 B 房屋为借款合同(二)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到期亦无力偿还借款

6、合同(二)项下的本息。通过以新贷偿还旧贷,借款合同(一)项下的借款债权(旧贷)全部消灭,旧贷的担保人钟某的抵押担保责任消灭。若债权人(乙银行)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王某提供担保时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乙银行有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反之,若甲、乙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王某,王某可以甲、乙恶意串通骗取王某提供担保为由,主张王某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乙银行无权请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

7、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民法典第 407 条与第 547 条)。(见例 2 和例 3)。须注意须注意: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担保物权不一定随同债务转让(见民法典第 391条)。担保物权移转上从属性的特别之处特别之处。民法典第 547 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 547 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对物保人的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0 条的规定,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以

8、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物保人未通知物保人的,该转让对物保人不发生效力对物保人不发生效力。所谓“对物保人不发生效力对物保人不发生效力”,指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物保人对让与人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例例 2 为担保甲对乙的 100 万元债务,丙以其 A 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其 B 车为乙设立质权,交付了 B 车。后乙将对甲的 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但一直未办理 A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一直登记在乙名下),乙也未将 B 车交付给戊(乙一直直接占有该车)。戊受让乙对甲的 100 万元债权时,基于移转上的从属性,戊同时取得对 A 房

9、屋的抵押权和对 B 车的质权。根据民法典第民法典第 547 条第二款条第二款的规定,虽未办理 A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亦未向戊完成 B 车的交付,对抵押权和质权基于从属性移转给戊不产生影响。例例 3 甲公司因买卖合同对乙公司负有 30 万元到期债务。后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乙修理(已经支付了全部修理费),乙为了担保前述 30 万元到期债务,留置了该汽车。乙对汽车的留置权为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假设乙将对甲的 30 万元买卖合同债权让与丙,丙不能取得乙对汽车的留置权。这是移转上从属性的例外之一移转上从属性的例外之一。原因: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专属性,只能于特定的企业之间成立,因此只有乙能够享有

10、该商事留置权,债权受让人丙则不能基于移转上的从属性取得。丙受让债权时,该商事留置权消灭。4.效力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或者质权未设立(民法典第 388 条)。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条第二款)。排除担保合同效力上从属性的条款无效排除担保合同效力上从属性的条款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有关担保独

11、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例 4 甲向乙借款。丙以其房屋提供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丙、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丙、乙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甲、乙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丙、乙抵押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即其中约定排除抵押合同效力上从属性的部分无效(换言之,约定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上独立性的部分无效),因此,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是一个具有效力上从属性具有效力上从属性的抵押合同。若甲、乙借款合同有效,丙、乙抵押合同亦有效,抵押权已设立。若甲、乙借款合同无效,则丙、乙抵押合同亦无效,抵押权未

12、设立。特别提示:担保合同无效时提供担保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特别提示:担保合同无效时提供担保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有效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

13、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一。”特别提示: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的责任特别提示: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的责任法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9 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9 条第二款规定:“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

14、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解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反担保合同并非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担保无效,有过错的担保物人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例例 5 甲对乙负担借款合同债务。丙以其 A 车为乙提供质押担保。丁为丙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到期未向乙还款,乙对丙的 A 车行使质权之前,质押合同被认定

15、无效,因乙、丙对质押合同均有过错,丙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乙承担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丙、乙质押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丁、丙间的保证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丙对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反担保人丁承担反担保责任。5.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a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小于等于主债权)。b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 条第一款)

16、。c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加重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0 条;民法典第 695 条第一款)。d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担保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0 条;民法典第 701 条)。e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抵销权或者撤销权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0 条;民法典第 702 条)。f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2 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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