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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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比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3、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章未修改)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本章未修改)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4、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章回避第四章回避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

5、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6、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本章未修改)第六章证据第六章证据(本章未修改)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七章期间、送达(本章未修改)第八章调解第八章调解(本章未修改)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本章未修改)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

7、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十一章诉讼费用(本章未修改)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节起诉和受理(本节未修改)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

8、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

9、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本节未修改)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五节判决和裁定(本节未修改)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本章未修

10、改)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本章未修改)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节选民

11、资格案件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本节未修改)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本节未修改)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六条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

12、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

13、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

14、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第二百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

15、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二百零二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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